14. 業余電臺的使用
(1)業余無線電臺的通信對象應當限于業余無線電臺。在業余無線電臺中轉發廣播電臺、互聯網聊天、電話通話、其他電臺的聯絡信號,或在業余專用頻率上聽到出自非業余電臺的人為干擾發射而按下話簡,向該發射者宣傳無線電管理法規知識的做法都屬錯誤行為。
(2)根據“未經核發業余無線電臺執照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批準,業余無線電臺不得以任何方式進行廣播或者發射通播性質的信號”的規定,在未得到相應無線電管理機構的批準時播發公益性通知和技術訓練講座的行為屬違法行為。
(3)業余無線電臺在通信過程中,任何時候都應當使用明語及業余無線電領域公認的縮略語和簡語。
(4)業余無線電實驗新的編碼、調制方式、數字通信協議或者交換尚未公開格式的數據文件,正確的做法是:事先盡可能采取各種辦法向信號可能覆蓋的范圍內的業余無線電愛好者公開有關技術細節,并提交給核發其業余電臺執照的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
(5)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的業余無線電臺在設臺地以外的地點進行異地發射操作時,應該注意既要符合業余電臺執照所核定的各項參數約束,又要遵守操作所在地的地方無線電線電管理機構的相關規定。
(6)已經獲得《業余電臺操作證書》但還沒有獲準設置自己的業余電臺的人可以到其他業余電臺進行發射操作,使用所操作業余電臺的設臺人對操作不妥而造成的有害影響負責。
(7)尚未考得《業余電臺操作證書》的人在接受業余電臺培訓中實習發射操作應遵守的條件是:必須已接受法規等基礎培訓、必須由電臺負責人現場輔導、必須在執照核定范圍以及國家規定的操作權限內、進行短時間體驗性發射操作實習。
(8)業余無線電臺設置人應對其無線電發射設備擔負的法定責任為:應當確保其無線電發射設備處于正常工作狀態,避免對其他無線電業務造成有害千擾。
(9)業余無線電愛好者不得接收和發射與業余業務和衛星業余業務無關的信號。
(10)國家禁止利用業余無線電臺從事發布、傳播違反法律或者公共道德的信息的行為,嚴禁利用業余無線電臺從事商業或者其他營利活動,嚴禁阻礙其他無線電臺通信。
(11)為確保業余無線電活動有序開展,不影響整個社會的無線電通信的安全和有效及人員生命財產安全,業余無線電臺設置、使用人負有加強自律的法定責任。
(12)國際電聯規定的確定發射電臺輻射功率的原則是發射電臺只應輻射為保證滿意服務所必要的功率。
(13)業余電臺通信在受到違法電臺或者不明電臺的有害千擾時,正確的做法是:不予理睬,收集有關信息并向無線電管理機構舉報。
(14)按照我國規定,購置使用公眾對講機不需取得批準。但業余無線電臺不能用于與公眾對講機通信。